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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所与居所有什么区别
释义
    住所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场所。
    居所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一定处所。居所与住所的区别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者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一般的居所都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为暂时性的,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一、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一般情况下,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对于法人而言,住所地则指的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公民才有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地方,要是公民离开原来的住所地到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那么该地就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监视居住指定住所适用的特殊条件是什么?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说是监视居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在需要满足的条件上面也更为特殊,除了要满足一般的条件,格外还需要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针对三类特殊犯罪,在嫌疑人、被告人住所执行对侦查可能有所阻碍的,那么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是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是否由办案单位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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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12: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