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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定驳回和裁定不予受理的区别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都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对这两种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诉。所不同的是,二者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于立案受理前,“驳回起诉”的裁定用于受理后的审理阶段。另外,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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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3 15: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