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职补偿不应影响就业机会,但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一)因工作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数额,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包括工伤医疗补助、工伤康复补助、因工致残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和死亡补助。……被保险人因工伤需要治疗、康复期间未到岗时,按照其原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伤病假工资;失业期满后,未能就业或者暂时未能参加劳动的,发给生活护理费和丧葬补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医疗期间、工伤鉴定期间和康复期间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工资的支付期限自劳动者停工之日起,至工伤鉴定为工伤期满或者劳动者治愈出院、康复出院为止。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其工作,协助其康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造成的工资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但是离职与就业问题因人而异,不应对受害者造成不必要的就业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