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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刑罚与影响因素分析
释义
    本文讲述了盗窃罪刑罚轻重与涉案金额及盗窃行为严重程度的关系。根据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盗窃罪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法定刑也有所不同。此外,盗窃拘留5天属于治安拘留,亦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律分析
    盗窃罪刑罚的轻重取决于涉案金额以及盗窃行为的严重程度。例如,根据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盗窃罪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数额较大,一般以300-500元为起点,有携带凶器或者多次盗窃等情形的,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2、数额巨大,一般以3000-5000元为起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3、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一、盗窃拘留5天算什么处罚
    盗窃拘留5天是属于治安拘留,亦即行政拘留。
    治安拘留最长15天,拘留5天应属比较轻的。同时并处罚款要交纳,没有并处罚款则无需缴纳。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二、相关
    结语
    盗窃罪刑罚轻重因涉案金额及盗窃行为严重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盗窃罪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拘留5天属于治安拘留,亦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同时,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
    1、废止情况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0〕36号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19日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2017年4月1日实施。
    2、量刑标准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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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8: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