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适用行政给付判决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给付义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给付义务是给付义务的主要来源,分为明确和概括的规定。明确规定一般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行政作为义务的履行条件以及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等。概括规定是指法律对于某类行政事项采取了不具体、空洞的规定。概括规定的给付义务在司法实践上非常难以认定,法院缺乏有效的判决方式。法院采用判决需要整体判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大小和密度 。 2、基于契约行为产生的给付义务 尽管行政合同行为和行政承诺行为的性质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相关的行政案件已经逐步在增多。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行政承诺义务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行政合同中的给付义务通常是在订立行政合同中约定的给付义务。行政合同兼具公私两种性质,是典型的混合合同,除了其属于公权力范畴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事项均允许合意约定。 3、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给付义务 在先行行为合法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先行行为产生了一定结果,如果此结果并未产生此行为原来所想要实现的法律效果,则此后果是不法的。行政机关基于自己的行为承担消除不法后果的义务。对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给付义务的审查,应当考虑到先行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并且增加了行为之外的危险。先行行为即使合法,也存在防止危险发生的行政义务。 4、基于信赖利益引发的给付义务 信赖利益来源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和意思自治。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原则假设公权力机关是公益的代表。公民基于对公权力机关的公益性产生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公权力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后,公权力机关即负有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公权力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时,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信赖。 行政支付判决的适用,应严格根据行政事项的具体认定,特别是行政支付判决的办理,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诉讼情况确定。以后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裁判,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一、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和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1)行政义务的外延远大于法定义务的外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实体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明示拒绝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要立即获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实施救助义务或借故拖延实施救助义务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作为状态,并且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明示拒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为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做出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只是维持了现有状态,明示拒绝行为由于行政主体做出了拒绝的答复,所以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它从实体上否定了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生产某种产品、注册开办某一企业的资格,所以明示拒绝行为应当属于行政作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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