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