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和信任利益; 2、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准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绝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收到债务的给付物时,归还该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