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综合工时制的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 3、综合工时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