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是可以的。出资人以商品房出资注册公司,应当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公司,才能够完成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在公司注册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没有最低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