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能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
释义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当然,债权凭证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已列明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形式,至少还包括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等表现形式。再者,除了债权凭证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类型还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类型都可能成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 一、欠款起诉需要那些材料 欠款起诉需要以下材料: 1、起诉状,诉状应当写明原、被告身份,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3、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欠条、借款合同、借条、合同等;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5、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民间借贷需要什么资料? 原告需要准备起诉书,与借贷纠纷有关的证据,如借条、收据、欠条等,法院才会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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