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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11年减刑容易吗
释义
    诈骗罪11年减刑取决于犯罪分子的悔改和立功表现。符合条件的犯人,如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减刑限制包括减刑起始时间、悔改和立功表现的次数及减刑时长。减刑流程包括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法院审理并裁定减刑。减刑申请需准备减刑建议书、判决书、悔改或立功的证明材料等。监狱不直接减刑,需法院裁定。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11年减刑容易吗?
    符合法定条件的很容易减刑,例如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构成诈骗罪被判刑11年减刑限制有哪些?
    1、构成诈骗罪被判刑11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3、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三、构成诈骗罪被判刑11年减刑的流程有哪些?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四、构成诈骗罪被判刑11年监狱申请减刑需准备哪些材料?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诈骗罪11年减刑是否容易取决于犯罪分子,如果在监狱服刑期间打架斗殴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监规的行为,肯定不会对犯罪分子减刑。符合减刑条件的监狱也不会直接对犯罪分子减刑,监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由法院裁定。
    结语
    诈骗罪11年减刑的容易程度取决于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符合法定条件,如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或立功等,可以申请减刑。重大立功表现更有利于减刑,如阻止犯罪活动、检举犯罪或有其他重大贡献。减刑的流程包括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审理和裁定。监狱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减刑可能会受到限制。最终是否减刑由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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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0 3: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