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员工受伤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