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内或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在本市内或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在本市内需要出资为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增设电梯 4、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内无房产且正在租房住 5、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含)以上或女性满40岁(含)以上,已经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 6、离休、退休人员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出境定居并且已经注销户籍 9、缴存人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领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0、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 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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