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前提】其他费用的特征是借款人已经或者依合同必然要支付的费用,通常是出借人变相收取利息,本质上属于借款人获取借款的成本。【规则】律师费与其他费用性质不同,律师费在借款发生之时处于或然状态,在借款人违约之后才产生,不属于借款人获取借款的成本,而属于借款人违约所应承担的成本。并且这部分费用是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支出的实际损失,不属于出借人的获利。因此,律师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所称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典型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之九:王某诉张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