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被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且不执行的,若没有写明纳入期限,会始终记录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会自动删除。一般而言,删除失信信息,需要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删除请求。若写明纳入期限,在期限届满时未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