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日,冯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其朋友丁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当日丁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冯某转了100万元,并留有100万元的转账凭证,冯某也于当日向丁某出具了借条,并写明“逾期未还,按月息4分计算逾期利息”。冯某按约支付了 1年的利息,但2015年3月2日到期时无力偿还本金,丁某多次向冯某催要借款,冯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15年9月2日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24万元,共计人民币12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冯某向丁某已支付的1年利息48万元中只能支持36万元,超出的12万元不予支持,而这12万元应当视为对本金的偿还,故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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