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
释义 | 破产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合约。 法律分析 不属于违约。破产方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构成违约。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合约。 拓展延伸 破产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破产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债务人宣告破产;2.债务人被裁定破产;3.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解除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解除申请;2.破产管理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满足解除条件;3.如满足解除条件,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4.法院审查后裁定解除破产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权益和义务。破产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合约而不构成违约。此外,破产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的,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并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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