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是否可以提供担保 |
释义 | 个人担保函的合法性与主合同的有效性密切相关,担保合同可能因担保人资格等因素不合法而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未经授权、欺诈、胁迫、国际机关未经批准、公益事业单位等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也属于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未明确约定则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个人是否可以出具担保函 个人是否可以出具担保函。 在民法典领域,考察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定无效。二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自身可能因担保人资格等因素不合法而无效,例如国家机关担保不合法并为无效;当然也会存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本身即已无效的情形,例如企业之间借贷违法,而担保人为国家机关,主合同无效本来可导致从合同无效,而此时,从合同自身原因已经导致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2、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结语 个人是否可以出具担保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取决于主合同的有效性和担保人的资格等因素。如果主合同有效,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定无效。此外,担保合同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提供保证、国际机关未经批准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公益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提供担保等。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出具担保函的合法性需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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