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双方需要严格遵守约定条款,但若存在不完善或不合理的条款,需及时修改以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修改合同的原则是协商一致、公平合理、诚实信用、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等。同时,需注意修改方式、修改效力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成本。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需要协商一致修改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可以为修改招标文件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使之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补充通知书,投标人可以按补充通知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3.《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履行修改合同的义务。 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否则视为放弃投标。 5.《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履行方式和支付方式。但是,根据变更后的履行方式和支付方式增加一方的义务或者减少一方的权利的,应当得到对方的同意。 因此,在修改招投标合同时,需注意保证双方协商一致、公平合理、诚实信用、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并注意变更方式与效力,避免给一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