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 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