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下对过失责任的追究,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后果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无论违约的当事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一、合同成立不生效的后果 合同成立不生效的后果是:合同成立不生效,则不存在履约义务及违约责任。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尚未发生,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