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立案起诉八个多月了,法官一直拖着不下判决书,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院判决后并不主动强制执行,生效后义务人应自动履行。可用判决书要求被告履行赔偿责任,如拒绝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等,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动履行。如拒绝执行,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可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应在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如受委托法院不执行,委托法院可请求上级法院指令执行。 法律分析 法院做出判决以后并不会主动强制执行,是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你可以先拿判决书要求被告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可执行财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结语 法院判决后,被告应主动履行义务,法院可强制执行。可用判决书要求被告履行赔偿责任,如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量,确保权利人权益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担保物权裁定等。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可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外地财产。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受委托法院不执行,可请求上级法院指令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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