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     2、中止履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生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前述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