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解答: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