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版合同中出现的著作权权益新名词 |
释义 | 随着图书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光盘出版、网络出版等形态的出现,出版活动呈现多元化,针对不同形态,出版者在权益获取方面,相续出版了一些新名词,如:电子出版权(或电子专有出版权)、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等,这个权利的释义与界定带来诸多的困惑。 1、电子出版权或电子专有出版权 从狭义上讲,是以数字出版方式,以固定磁介质形态出版、传播、复制与发行的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见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从广义上讲,是以二进制形式(数字代码)方式,以有形或无形出版、传播、复制与发行的出版权与专有出版权。 2、网络出版权(或线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 即以网络(亦称为在线)形式出版、传播、复制与发行的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可以说,网络出版权是广义的电子出版权的一种形式; 3、著作权人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的构成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网络出版权进行释义,可以说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益,根据图书、电子、音像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类推,具备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可以依据许可证允许的互联网出版范围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参照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合同的样式,对权利人互联网出版权益的获取约定为以网络出现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或以图书形式(网络版)的专有出版权、或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等。可以理解为权利人已经将网络出版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授让给互联网出版者,既然许可互联网出版者,相对应的在网络出版或网络专有出版权中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要不然网络出版单位从法从事网络出版活动。 基于这样的认识与理解,如果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应似同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让给网络出版者。 一、出版合同双方义务有哪些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如下。 (一)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一稿两报; 2、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得剽窃他人作品; 3、依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4、在约定期限内尊重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二)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依约定质量、期限出版作品; 2、不得擅自转让专有出版权; 3、支付稿酬; 4、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 5、重印、再版图书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6、因故不能出版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退还作者; 7、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毁损灭失,则承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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