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如下:     1、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     2、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