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多份遗嘱的效力? |
释义 |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原则及遗嘱有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多份遗嘱内容不冲突时均有效,有冲突时以最后一份为准。遗嘱有效要件包括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保留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处分个人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德。 法律分析 一、存在多份遗嘱效力该如何认定 1、存在多份遗嘱的,按以下情形认定其效力: (1)、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不冲突的,多份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二、遗嘱效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对于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如果内容不冲突,多份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内容有冲突,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同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个人财产。遗嘱的认定标准是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请遗嘱人在遗嘱的制定过程中务必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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