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债权凭证的优点在于可以决定终止执行,债权人承担风险,债务人可以不经备案程序主动履行。缺点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正当程序。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债权凭证的引入一度被认为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但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其弊端在短时间内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实体、程序和社会效果三个方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案件执行终结类型有: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些规定都从责任自负原则出发,指明终结执行的基本条件是权利义务已经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