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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分公司与新分公司的关系
释义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指挥、管理和监督。分公司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法律分析
    1、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2、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3、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4、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5、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6、在法律上,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7、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8、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结语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一种总机构与分机构的从属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异地设立的派出机构。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并非真正的独立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则具备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的设立需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财产不足时也由法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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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8: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