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聚众斗殴罪中的众应该理解为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达到三人以上。     2、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达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构成本罪。另一方因为缺少聚众的要件而不构成本罪。     3、如果双方均未达到三人以上,即使双方人数相加达到三人,也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斗殴行为。     4、如果在斗殴中有其他犯罪发生,则可认定为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等。     另外,虽然我国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加者,但一般参加者仍应计算在聚众人数之内,成为量刑的重要因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