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 市 居住证 旧称北京市暂住证,并不等同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市 居住证明 办理后下可以获得等同于京籍的资源和条件。[1] 2016年8月11日,《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发布,意味着“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2]2016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正式实行居住证制度。届时“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同时有合法稳定就业、有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即可申请。持 证人 不仅将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 社会保险 ,缴存、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 的权利等,居住证还将成为参与北京积分落户的必要条件之一[3]。11月30日后可实现居住证网上登记和申报。另外,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居住证无需自己申办,将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发放。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