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八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 羁押 、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