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共同财产处置权的规定按照时间顺序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第四条: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A.抚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B.购置耐用消费品及日常生活支出所负债务;C.建筑、装修房屋所负债务;D.治疗疾病所负债务;E.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所负债务;F.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农村承包经营,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用于共同中生活,其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G.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包括: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一方未经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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