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外资企业在竞争过程中不可采取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串标、恶意压价、不正当宣传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不公平竞争。反竞争行为将被禁止和处罚。此外,外资企业还需要遵守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排除竞争的规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第十九条 注意:本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