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有经营业务收入走现金不开票当然是偷税漏税行为。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警告或者罚款。若在实际案件中坐收坐支的实质情况涉及挪用公款或者挪用资金用于私人用途,则根据有关法律的标准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