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保险的,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作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若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