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经营。如需变更许可事项、暂停或终止经营,应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按法律办理手续。 法律分析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政府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经营。如需变更许可事项、暂停或终止经营,应提前30天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该内容由 黄海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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