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欺诈行为 |
释义 |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借贷欺诈行为包括套路贷、借款诈骗等,需加大对证据审查力度,调查取证查明真相。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行为,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借贷行为,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司法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套路贷犯罪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对套路贷犯罪要依法严惩,根据情况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欺诈行为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诈骗等手段,骗取借款的,就可以认定为欺诈,如套路贷、借款诈骗等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结语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欺诈行为,应严格依法认定。如果借贷过程中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诈骗等手段骗取借款的行为,可以视为欺诈。相关法律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同时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此外,《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对于实施套路贷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以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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