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释义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行政处罚听证中止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中止规定是行政处罚的最后决定可能错误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暂时停止听证。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是由谁来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由行政机关执行。依据法律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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