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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所需满足的条件
释义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劳动关系、非本人主要责任、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由交通事故导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事故伤害、暴力伤害、患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受伤、交通事故等情形都应认定为工伤。赔偿方面,条例规定了不同情形的赔偿范围,同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满足四个条件具体是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非本人主要责任;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赔偿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要点,总结如下: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满足四个条件,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非本人主要责任、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以及伤害由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履行工作职责、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发生事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被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工伤认定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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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9: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