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补偿还有房屋征收涉及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使用权人 有权获得下列补偿:一、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二、剩余年限的 土地出让金 。一般情况下, 被征收房屋 的市场评估价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