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分配清偿顺序如下: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6、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7、优先分配:清算期间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生活费、医疗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员工生活费;     8、第一顺序还款: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前为维生产经营向员工借款,企业欠员工集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欠非正式员工劳动报酬;     9、第二顺序清偿金额:所欠税费;     10、第三顺序清偿金额: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