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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公告必须公告多次吗
释义
    债权转让发生效力不需要公告,只要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转让的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的,就可发生效力。公告只是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债权人还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来通知债务人。
    一、债权转让的程序怎么走
    债权转让的程序:
    1、确定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双方约定、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不得进行转让;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债权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4、债权转让需要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如何认定的
    债权转让是债权债务转移中的一种方式,一般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原来即使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也并不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此时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进行了清偿,那么也视为债务履行完毕。
    三、担保公司是否可以受让债权
    担保公司可以受让债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可以作为债权的受让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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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8: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