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包括什么?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包括: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不得因任何原因而限制任何当事人的权利或赋予其特权。 2、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商,可以促使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准则。 3、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同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样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一国法院对在其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给予限制的,我国的法院也可以对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该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予同样限制。 4、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相互反驳及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二)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的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呈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对案件审理裁判的制度(合议制)。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者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法院其他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审判活动的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的程序外,原则上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的制度法律 两审终审的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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