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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追加股东承担债务责任
释义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追加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出资瑕疵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会产生两类责任,一类是出资违约责任,另一类是评估不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1、瑕疵股东的补缴责任及违约责任: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评估不实责任
    1、瑕疵股东的补缴责任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有限公司在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公司在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评估机构的赔偿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股东出资不足时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当股东出资不足时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实际出资公司是否成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是不能成立的,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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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18: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