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雄安夫妻户口新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农民工中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5)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在我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被我省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2)农民工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在当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落户 六、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可落户 七、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0周岁以上或因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居民,如果身边无子女,可凭赠与合同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或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及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迁入。 办理材料:本人申请、村委会(社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贷款购房的提供贷款合同、票据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等等。 办理地点:户籍地所在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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