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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胜诉
释义
    购买安置房后,卖方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的,造成无法登记房产证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且赔偿损失。
    一、商品房面积误差问题
    出现商品房面积误差的问题时,未超出3%时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方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是由买方进行补足、卖方独立承担、卖方进行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二、安置房买卖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安置房买卖时需要注意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再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购买安置房需要注意买方不要一次性付全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并要求卖方的配偶签名,并且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
    三、房屋查封后处理方式有哪些
    房屋查封后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法院查封房屋的。房屋买受人应当及时向查封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解除查封,申请执行异议应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的凭证等证明材料;2、若是法院先查封了房屋,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很可能无法通过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查封,买受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买受人应在提起执行异议的同时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应注意及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开发商的财产进行保全,从而保证买受人的债权的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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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4: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