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合同解除纠纷的合同标的是否包含已经支付但未履行的义务? |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已经到期的义务和已经履行的义务,但未到期的义务应当协商处理。如果解除合同时存在已经支付但未履行的义务,是否应被认定为合同标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损害守约方利益的,应当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已经到期的义务和已经履行的义务,并根据解除合同的情况协商处理未到期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八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退还已经受领但未履行的对价和其他财产,或者支付相应的价款和损失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七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合同内容负责。 以上仅为部分法律依据,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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