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参加公司债券有哪些相关规定 |
释义 | 一、非参加公司债券指的是什么? 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二、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三、投资主体: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转让范围也限于合格投资者。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私募债的认购与转让。 四、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五、发行审核流程: 承销机构或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报价系统具体承办私募债备案工作。协会仅对材料是否齐备性复核,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报价系统规则发布后,不再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进行事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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