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承包人违约处以罚款的约定条款是什么性质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承包人需要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吗 如果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及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能仅仅口头与发包人进行报告或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就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其它证据。一旦发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即可据此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二、承包人发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请求解除合同 一、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承包人因未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而无法施工的。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合理期限内拒绝修复的;验收不合格,拒绝修复的;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分包建设工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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